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書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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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書是什麼?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書是什麼?

離婚協議是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商一致而達成的書面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雙方擬定財產證明協議的,自雙方簽字後發生效力。

二、法定的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和市轄區的民政部門或者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其程序如下:

1、申請。

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

對於符合《民法典》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係。

而若是雙方非自願離婚,那麼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那些帶着離婚協議書的男女雙方,一般民政局的職員,是會按照規定給需要離婚的主體,頒發離婚證。一般來説,離婚協議書之中,會包含夫妻財產的分配,共同債務的承擔,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等問題都進行約定。若是無法約定的,那麼就可以起訴離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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