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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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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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一些人遇到配偶失蹤的情況,就不知道該如何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了。其實,遇到這種情況,是可以通過公告離婚的方式解決的。那麼,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什麼是公告離婚呢?要想通過這種方式離婚,肯定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那公告離婚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瞭解這兩個問題吧。

一、什麼是公告離婚

公告離婚,顧名思義,就是人民法院通過發佈公告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具體來説,是在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被宣告失蹤後,另一方要求離婚時,人民法院通過發佈公告解除他們的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方式。

從表面上看,公告離婚是一種新的離婚方式,是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一種新方法,但其實質仍是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是訴訟離婚的形式之一,只不過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採用公告這種特殊的送達方式,所以才被稱作公告離婚。

二、公告離婚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並不是都能達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適用公告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於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

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並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只有符合《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發佈查找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仍杳無音訊的,才能被宣告為失蹤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准予,原告暫時就不能與他人結婚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採用公告方式送達,並且要遵守法律關於公告期的規定。

由於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後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佈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於60天。對於出國後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4、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不用調解。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5、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因此,解除婚姻關係就會成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也只能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是不能改變的。

實踐中,知道公告離婚的人畢竟是少數,而公告離婚只有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關於公告離婚的條件,本站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現實生活中,法院要求的公告離婚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必須在任何細節上都符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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