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後是否可以再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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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在財產分割方面,當事人認為存在問題,也就是存在法律上面的欺詐、脅迫等行為,那麼即使現在已經離婚了,在一年的時間內另一方都是可以起訴到法院,推翻離婚協議中的內容。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夫妻簽訂離婚協議後是否可以再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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