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離婚協議後可以再推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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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離婚協議後可以再推翻嗎

現實中,有的人為了能夠儘快的離婚,因此在協商離婚相關事項的時候一切都依對方,也很爽快的在離婚協議上籤了自己的大名。但在之後卻又後悔,此時就想要推翻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從法律層面來分析的話,簽訂離婚協議後可以再推翻嗎?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解答吧。

一、簽訂離婚協議後可以再推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具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籤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怎麼辦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並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對一方不支付補償款的行為,另一方應依法向法院起訴。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要是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在財產分割方面,當事人認為存在問題,也就是存在法律上面的欺詐、脅迫等行為,那麼即使現在已經離婚了,在一年的時間內另一方都是可以起訴到法院,推翻離婚協議中的內容。因此簽訂離婚協議後可以再推翻嗎,答案就是肯定的,只不過此時需要區分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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