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前簽訂離婚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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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前簽訂離婚協議有效嗎?

現在社會上,離婚率越來越高,很多夫妻在各種各樣的原因下,選擇結束婚姻關係。離婚不僅關係到夫妻雙方,更關係到一個家庭,因此離婚需要經過法定的正規的程序才能生效,要去民政局辦理,並且必須得簽訂離婚協議書。那麼,在起訴離婚前簽訂離婚協議有效嗎?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

一、訴訟離婚

1、定義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

2、訟外調解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着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為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

(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

(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起訴離婚前簽訂離婚協議有效嗎

關於所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一般認為沒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沒有生效,但是目前在司法審判實踐中,圍繞此類訴前離婚協議,也就是男女雙方在協商離婚的過程中所達成的書面離婚協議。

但由於種種原因,一方或雙方反悔沒能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正式離婚登記手續,雙方訴諸於人民法院,該類協議其性質及效力在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同案不同判,嚴重危害我國法制的權威,當事人的基本權益得不到保證。應慎重對待。

綜上所述,起訴離婚前簽訂離婚協議是無效的。因此男女雙方要在正式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能簽訂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的簽訂意味着婚姻關係的結束,對有孩子的家庭而言,將對孩子的未來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婚姻不容易,且行且珍惜。以上就是本文關於起訴離婚前簽訂離婚協議有效嗎這個問題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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