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原告玩失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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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原告玩失蹤怎麼辦?

起訴離婚原告玩失蹤怎麼辦?

實務操作中,如果原告起訴離婚,對方玩失蹤的,人民法院會通過其他的方式進行送達傳票。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但是即使是公告送達,法院為了謹慎起見,一般也不會缺席判決,作出准予離婚的決定。

這個時候,原告可以去向法院申請宣告對方失蹤,等法院確認對方失蹤之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典》第四十條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且《民法典》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所以,即使是對方玩失蹤,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如果在此過程中遇到什麼困難,可以委託律師進行協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二、離婚訴訟費用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徵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後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家庭財產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 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 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 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 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 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 10010元。

在當事人一方提起了訴訟離婚後,當事人雙方也是需要根據法院的傳票規定的時間到達庭審現場,如果是選擇了訴訟離婚後雙方則需要將感情不和或者是其他證明雙方感情不合的證據提交至法院進行審理,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判斷感情是否破裂來做出最終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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