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對方失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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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對方失蹤怎麼辦?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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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對方失蹤的話應該怎麼辦?

是否失蹤,要通過公安部門才能確定,如果只是離婚可直接起訴,只要能夠提供“失蹤”的時間證據即可。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具體而言:

【1】一方已下落不明,另一方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通常會受理並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但很難一次就判決離婚,因為在對方無法應訴的情況下,法院無法查明雙方是否確已感情破裂,往往需要六個月後二次起訴才能判決離婚。

【2】一方已經下落不明,另一方直接起訴要求離婚的,如果一方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雙方確已感情破裂比如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等,法院也有可能一次就判決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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