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怎樣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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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怎樣適用
律師解析: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件:
1、一方有重婚行為;
2、一方與他人同居行為;
3、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4、一方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等。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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