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的法律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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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締結婚姻關係的時候,需要按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然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也是需要辦理相應的手續的。對此,我國規定了一些辦理離婚的法律途徑,那究竟可以通過哪些途徑離婚?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辦理離婚的法律途徑有哪些
夫妻離婚的法律途徑有兩種:
一種途徑是協議離婚,也叫登記離婚,由民政部門負責辦理;另一種途徑是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負責辦理。
如果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一致協議,夫妻雙方可以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時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如果夫妻雙方不願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夫妻關係,或者夫妻雙方不能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可通過訴訟的方式終止夫妻關係,由人民法院依法制作準予離婚調解書或作出離婚判決。
二、離婚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覆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後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説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我國相關法律中主要規定了兩種,即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不過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由於調解是必經程序,因此有的夫妻又是以調解方式離婚的。當然在不同的離婚途徑下,當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不同,這點還請大家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