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解除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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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關係解除情況有哪些

夫妻關係解除情況有哪些

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依據當事人自願建立的。婚姻關係的解除主要有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自願

婚姻自由是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係是依據當事人自願建立的。但是,在解除婚姻關係的問題上,不少人對婚姻自由的理解,是缺乏全面認識的。從法律的角度看待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婚姻關係,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説,當事人基於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係,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願,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係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准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係的法定條件。因此,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係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國家和法律對公民婚姻關係的存亡進行干預,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為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係的法定標準。

3、其他條件

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係解除。如:婚姻無效、婚姻可撤銷。

二、怎麼解除婚姻關係?

1、進行離婚登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通過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申請宣告婚姻為無效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4、申請撤銷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司法實踐當中,男女雙方如果想要解除婚姻關係,很有可能會損害對方的利益,繼而產生糾紛。因此在處理這方面問題的時候,一定要小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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