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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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1、依收養人、被收養人的協議解除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2、依收養人、送養人的協議解除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八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條件

(一)、協議解除。

1、解除收養關係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有解除收養關係的合意,養子女未成年之前,送養人和收養人必須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未成年已經滿十週歲,則還需要該被收養人本人同意。成年養子女和養父母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2、當事人必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有任何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其作出的意思表示無相應的法律效力,所以不能通過協議解除收養關係,而必須通過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是否解除收養關係。

3、夫妻共同收養形成的收養關係,必須夫妻雙方共同解除。如有的收養關係中,養父母夫妻中的一方與養子女產生矛盾,與養子女解除收養關係,但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因在身份上無法統一,所以不能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二)訴訟解除收養關係

收養關係當事人就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收養人、送養人以及已經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裁決收養關係是否予以解除。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確認解除收養關係的真實原因,養親子關係的現狀和生活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適用情況,主要是兩種。

1、養子女未成年時,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為保護未成年被收養人的權益,我國《收養法》禁止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成年時解除收養關係。因此如果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未成年時提出解除收養關係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依據《收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駁回其訴訟請求。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送養人可以要求解除收養關係。虐待,指的是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凍餓、禁閉有病不給醫治、強迫勞動等方法,在肉體上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的行為。遺棄主要指的是對於年老、年幼的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一般以不作為的方式,即對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不履行法定的扶養義務,具體包括不負擔經濟上的供給義務和生活上的照料義務。上述行為主觀上均表現為故意的形式,如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有虐待、遺棄的行為,從有利益未成年收養人的角度出發,如有上述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解除收養關係。但如果生父母反悔,並用不正當手段破壞養親子關係,以至於收養關係惡化,無法繼續維持的,法院也可以判決解除收養關係。送養人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如果是送養人一方反悔,養父母並無過錯的,法院應從保護合法收養關係的原則出發,教育送養人應當遵守協議,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是送養人有正當理由,例如收養人對養子女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以及其他侵害養子女的合法權益行為的,法院應當判決解除收養關係。

2、被收養人已成年,關係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根據雙方關係的實際情況,本着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如果雙方關係尚未惡化到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的,應當查明糾紛原因,着重調解和好;如果雙方關係已經惡化到無法繼續共同生活的程度的,應當准予解除收養關係。

對收養關係的解除,大致分為了協議解除與訴訟解除兩種情況,但無論是哪種方式解除收養關係,根據規定都是要符合對應的條件才行。而收養關係一旦解除,對於養子女與養父母來説,雙方之間的身份和權利義務也會馬上消除。與此同時,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也隨之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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