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有何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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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户口註銷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國家對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有何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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