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有哪些必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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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有哪些必須內容
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這是協議書最重要的內容,只有雙方自願離婚的離婚協議書才是有效的離婚協議。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查明確實自願對子女,財產分配沒有爭議的,發給離婚證。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劃分原則及明細;
五、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六、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七、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八、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九、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十、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一、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法律規定: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款
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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