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公告送達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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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公告送達期限是多久

離婚訴訟公告送達期限是多久

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因此離婚公告送達的期限為60日,60日期滿即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二、離婚公告送達的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具體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取其他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因此離婚公告送達的期限為60日,60日期滿即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三、公告離婚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但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與下落不明的配偶離婚的,並不是都能達到目的的,人民法院適用公告離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告人下落不明必須是真實存在的法律事實。

被告人下落不明是指被告人離開最後居住地後杳無音訊或者查無住址必須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主觀臆斷,更不能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虛假情況。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於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

2、被告人被宣告為失蹤人是適用公告離婚的前提。

只有夫妻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另一方才能公告離婚。被告人下落不明並不必然被依法宣告失蹤。只有符合《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的宣告失蹤的條件,即被告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發佈查找公告(公告期為三個月),仍杳無音訊的,才能被宣告為失蹤人。如果被告人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為失蹤人,原告與被告的離婚就不會被准予,原告暫時就不能與他人結婚

3、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要採用公告方式送達,並且要遵守法律關於公告期的規定。

由於被告人下落不明,因此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判決書時要用公告方式送達,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離婚有兩個公告期,無論是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向被告送達起訴書,還是人民法院在判決後向被告送達判決書,發佈公告的公告期都不能少於60天。對於出國後失蹤的被告人,公告的期限還要延長至6個月。

4、被宣告為失蹤人的配偶起訴離婚且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判決准予離婚,不用調解。

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依據的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是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客觀事實,所以無須調解。

5、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且不能被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因此,解除婚姻關係就會成為定局,既使被宣告失蹤的公民重新出現,也只能撤銷宣告失蹤的判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是不能改變的。

離婚訴訟公告的送達期限,一般是在60日之內送達,而且有着默認的一種行為,就是在法院發出公告的時間算起,60日過後,可以算公告被送達。這也是加快案件處理的速度,並且這種法院的默認行為,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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