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前的重婚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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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前的重婚能起訴嗎?

一、離婚之前的重婚能起訴嗎?

可以, 如果因為此事件使得你對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不滿意的話可以起訴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並就對方出軌行為要求適當補償。

離婚後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可以這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以上規定來看,孫女士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內容,即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要把握兩個條件:一是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二是要證明你在訂立該協議時是有被對方欺詐或者脅迫等情形的。

二、非法同居怎麼處罰?

1、離婚後,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繼承法第14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4、對於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等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5、非法同居的處罰一般是不會有的,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就是非婚同居,現在也不説是非法同居。

6、非婚同居期間生的小孩需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重婚的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14日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鈎。

法律條規對於重婚的規定本身就是很嚴格的,不管原夫妻是否離婚,重婚方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婚姻平等、自由的法制社會更加需要男女雙方進行法律知識的普及,以免在事情發生之後還不知道緣由。同樣,對於當事人提出重婚訴訟請求的也會及時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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