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兒一女離婚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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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兒一女離婚怎麼判?

有一兒一女離婚怎麼判?

對於有一兒一女的離婚案件,法院可能會判決兩個孩子都由男方、或者是女方來撫養,也有可能會判決一方享有一個孩子的撫養權。具體來講:

1、兩週歲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親撫養;但如果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或女方有撫養條件但不盡撫養義務,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可以判歸男方撫養。

2、兩到八週歲孩子,判歸誰撫養的可能性都有,法院主要參考平時誰照顧的多,目前隨哪方生活、雙方的經濟條件,教育背景,是否有不良嗜好等因素綜合考慮;

3、八週歲以上的孩子撫養權歸屬要考慮孩子的意見,孩子表明願意跟誰共同生活,法院一般就會將撫養權判給誰。

二、法院判決孩子的撫養權歸屬需要遵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管結婚期間具體生育了幾個孩子,在離婚的時候,只要孩子並未成年,那麼欲離婚的雙方,就首先需要採取協商的方式確定離婚後具體由誰來直接撫養孩子。對於協商後依舊無法確定具體由誰享有撫養權的情形,則需要採取起訴的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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