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分居多久可以要求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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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分居多久可以要求判離婚?

在實際生活中,男女因分居而起訴離婚是人們經常談論的話題。那麼,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分居多久可以要求判離婚呢?另外,是否以感情不和作為前提呢?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以上問題為您做詳細地法律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男女分居多久可以要求判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綜上所述,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知,男女“分居滿兩年”,並且這是因為“感情不和”,這兩個條件必須全部具備,缺一不可,如果中途因為有其他事情而感情恢復或者合居的,不列為此種情形。另外,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可知,無論男女雙方是自願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離婚都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即即使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也要經過法定登記或經人民法院判決才算離婚,否則無論分居多長時間都不算離婚。

延伸補充:

夫妻感情不和的認定標準: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根據上文可知,對於男女分居滿多久才算離婚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掌握的是,該分居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該兩年必須是連續計算。其次,即使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男女雙方也要經過法定程序辦理才算離婚。另外,我們應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不和呢?我們已在上文就該問題為您做了詳細闡述,此處不再贅述。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不明白的,請您及時諮詢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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