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離婚證日期以什麼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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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辦離婚證日期以什麼日期為準

補辦離婚證日期以什麼日期為準?

根據相關規定,離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身份證、户口本到發證婚姻登記處申請補辦。補辦只是再次補發離婚證,不改變原離婚時間及離婚後相關事務的處理。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二、離婚證補辦的程序

離婚證補辦一般要到民政部門,現在一般都在縣級行政服務中心的民政窗口申請補辦。事先要到檔案局查閲婚姻檔案並出具婚姻檔案證明。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户口本原件(户籍證明/集體户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補領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領取補發的離婚證。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九條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籤名並按指紋;“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三)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複印存檔,原件退還當事人。

(四)將離婚證頒發給離婚當事人。

離婚證上有“登記日期”一欄為夫妻雙方當事人登記離婚的日期,離婚證遺失後需要進行補辦的,新離婚證上的日期以初次領取到離婚證顯示的日期為準。同時在補辦離婚證時需要注意提前準備好相關材料前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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