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訴訟離婚費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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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訴訟離婚費用多少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依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依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根據這一規定訴訟費有兩類:一是案件受理費,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徵收當事人應當交納的費用;二是其他訴訟費用,就是在訴訟中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
離婚案件按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該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起訴離婚的費用是交給法院,按有關規定,起訴離婚的費用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起訴離婚的費用,最後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起訴離婚的費用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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