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後媽是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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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後媽是監護人嗎?

離婚後後媽是監護人嗎?

繼母是否屬於監護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管子女的監護權歸男方或女方,再婚後都不會改變,除非有特殊情況出現,而另一方提出異議,此時提出異議方可訴訟解決。再婚後繼父或繼母只要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繼父或者繼母就可以成為監護人。也就是説,如果未成年是父親和繼母一起在撫養,那麼繼母就可以成為監護人,有監護權。

由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同於一般的收養情況,雙方實際上已經共同生活。因此,收養法除了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外,對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幾乎沒有規定任何條件限制,被收養的繼子女既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這一規定的限制;所以,繼父母可以作為監護人。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離婚後後媽可以是監護人,也可以不是,因為不同於親生父母不可更改的監護權,後媽和未成年人的監護關係是建立在撫養關係上的,也就是説,後媽參與了撫養和照顧未成年人,那麼後媽就有權成為監護人對其行使監護職責和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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