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辦理 - 離婚要哪些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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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何辦理,離婚要哪些東西

夫妻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必然會要求提供一些能夠證明自己身份、雙方關係的證件材料,材料準備的齊全,那麼之後才有可能順利的解除婚姻關係。然而此時,區分不同的離婚方式,當事人在離婚的時候需要準備的東西就不同。那究竟在離婚的時候要準備些什麼東西呢?下文中,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的方式

離婚的方式有哪些呢?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律法規,解除婚姻關係必須履行相關的法定手續。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訴訟離婚。

公民只有通過下述兩種途徑才能解除婚姻關係,像分居多長時間就可以自動離婚的説法是不存在的。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對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自願達成一致意見,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核准後頒發離婚證。

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願意離,另一方不願離;或雙方均願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夫或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或調解解除婚姻關係。

二、離婚如何辦理,離婚要哪些東西

(一)如何協議離婚,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適用協議離婚,而應當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民政部門。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中,由持有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從事協議離婚的登記工作。

2、協議離婚提交的材料

協議離婚時,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應提交: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離婚協議書(A4紙打印一式3份)、雙方各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

(二)如何訴訟離婚,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1、起訴離婚時需提交的材料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可到法院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同時應提交起訴狀,名稱可以是:離婚起訴書、離婚起訴狀、離婚訴狀、民事起訴書、民事起訴狀、民事訴狀。起訴狀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2.離婚訴訟費用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2007年4月1日起,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3.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

(1) 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3)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4)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户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7)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8)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11)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因為當事人選擇的離婚方式不同,那麼對應需要提供的離婚材料就不同,自然實際要準備的東西也不一樣。所以各位在確定好了離婚方式之後,應該有針對性的來準備相關的證件材料。尤其是在訴訟離婚中,證據材料關係着法院最終的判決,因此一定不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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