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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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夫妻雙方為了離婚而訴諸法院的時候,法官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來判定是否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婚姻關係?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②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③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⑤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關於重婚的概念及各種情形,我們已經在前面的章節中予以了全面的分析,在次不再贅述。因重婚而引發的離婚案件,會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合法婚姻關係中的一方重婚,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對此起訴方堅決要求離婚,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第二,合法婚姻關係中重婚的一方起訴與原配偶離婚的情形,對此,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婚的,可不準予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可准予離婚。

同樣的因與他人同居而發生的離婚糾紛,也會出現同居一方的配偶起訴離婚和同居一方起訴離婚兩種情況,對此,人民法院也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基準,決定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概念及認定我們在前面的章節中已經有了全面的分析,在此不再贅述。近年來,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增多,甚至發生毀容、殘肢、殺夫殺妻等惡性案件。

人民法院處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時會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實施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事實和情節。如平時感情不好,實施上述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惡劣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如果平時感情尚好,上述行為是一時而為之且情節不嚴重的,應當責其改過並着重進行調解,化解糾紛。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因有賭博、吸毒以及酗酒等惡習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不在少數。沾染上這些惡習的人好逸惡勞,不務正業,不但不履行家庭義務,反而常常引發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經濟積蓄,使家庭的安寧、正常的生活難以為繼。身染惡習,屢教不改,夫妻不堪同居生活。

對於這類案件,人民法院會查明有賭博、吸毒、酗酒等行為一方的一貫表現和事實情況。對情節較輕,有真誠悔改表現,對方也能諒解的,法院會重點放在調解。對於惡習難改,一貫不履行家庭義務,夫妻感情難以重建,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一般來説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具有分居2年的情形,説明夫妻關係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准予當事人離婚。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第二,分居強調的是夫妻雙方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而不是單方面的不履行家庭義務。

第三,夫妻分居已滿2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則不能認為已具備准予離婚的條件。

第四,夫妻分居與否、分居是否滿2年,都不是當事人訴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雖無分居事實或分居未滿2年,也應依法准予離婚。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第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第二,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第三,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第四,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第五,一方被依法判處5年以上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第六,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離婚訴訟的情形,其實需要解決的都是夫妻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分配的問題等,也是為了的保護我們的財產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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