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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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的

3、員工被依法追求刑事責任的

4、單位歇業、停業、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5、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一致的

9、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10、其他情形。

單位按照第項規定解除合同的,則需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並按照規定向員工制服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6條解除合同的並符合有關規定的還需要支付員工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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