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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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租賃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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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無效終止

一、出租人不具有出租權利房屋的所有權,出租的應注意審查出租人是否與出租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必要時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詢。
二、違法建蓋的房屋出租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城鎮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定義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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