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適用合同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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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適用合同法嗎?

離婚協議適用合同法嗎 ?合同法規定,對於婚姻,收養以及監護等關係人身的協議,不適合合同法,如果關係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內容,屬於合同法範圍,對於夫妻雙方財產問題,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婚姻法沒有規定的,採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

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有關人身關係性質的協議不適用合同法,夫妻關於財產處理的約定以財產關係為內容,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鑑於婚姻家庭關係的特殊性,對夫妻財產問題的處理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等相關法律,當這些法律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一、關於離婚協議

首先我們來了解離婚協議,根據參照《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那麼離婚協議有些什麼特點呢?

1、必須為書面形式。《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於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則須完全符合這些要求。

2、當事人的特定性。離婚協議的當事人必須為夫妻雙方,這點是協議與一般合同不同的重要區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該協議不得由他人代為簽定,必須為夫妻雙方親自簽定。這也是與其他一般民事行為的不同之處。這一點可以説明離婚協議本身就是一個帶有人身屬性的合同。

綜上所述,離婚協議適用合同法嗎?離婚應當首先採用婚姻法,對於婚姻法沒有規定,可以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離婚協議本身帶有人身屬性的,也屬於合同,離婚協議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條件,書面形式的離婚協議書,離婚一年以後對於財產分割反悔的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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