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協議適用合同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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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適用於《民法典》,《合同法》已經失效

關於離婚協議適用合同法嗎

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於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合同法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係糾紛。

2、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符合所符條件時才能生效。

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所附條件就是要協議離婚,所附期限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當這兩種情況符合時雙方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才生效。當然,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不會象一般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協議時對所附條件、所附期限表達得那樣明確,但不管其表述如何,離婚協議應體現這一精神。所以當引起離婚訴訟時,離婚協議所附條件、所附期限顯然沒有成就,故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同時要求不能有存在無效的或可變更、撤銷的情形。作為協議,首先要求應是平等主體之間所籤,其次一定要體現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協議內容應當公平。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係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顯然,婚姻關係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關係和財產關係的處理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而不應適用民法典的有關精神。上述兩種觀點他們都是基於同一個理論基礎,即用民法典的有關原則精神來處理婚姻關係糾紛。

目前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自願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自願離婚的話,需要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雙方需要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這樣子才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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