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判決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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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判決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感情已經破裂的夫妻雙方肯定並不願意在生活當中再有過多的糾纏,所以在起訴以後肯定也是希望儘快的能夠得到民事法庭判決離婚的這樣一個結果。可是離婚官司這是比較特殊的民事關係的審判,原告也不可能憑着個人的意願就能影響法庭的審判程序的。那麼,離婚官司判決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離婚官司判決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一般一審法庭不會判離,只能六個月冷靜期過後再次起訴,二審就可以判離了。所以前後少説也要七個月以上

1、法律對庭審後什麼時候判決沒有規定,但對立案之後什麼時候判決有相關的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離婚關係需注意的事項

1、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2、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5、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6、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地,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因為先對婚姻關係進行調解這幾乎是大多數的離婚案件必須要進行的一個程序,就算是發生了出軌或者是家暴等這些特殊的情況,在立案以後一審六個月會做出相關的判決結果,可如果被告針對財產分配再次提起上訴的話,上訴的庭審過程原告也得參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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