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離婚怎樣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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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離婚怎樣分割
對於小產權房,因為產生原因不同,其表現形式也複雜多樣,有建在農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舊村改造、拆遷安置而產生的;有因購房協議得到的,也有因贈與、繼承得到的等等。
離婚時,由法院處理的財產,必須是有合法性的財產,而小產權房,眾所周知,沒有完整、合法的審批建設手續,無法取得國家認可的房屋產權證,所以不能在離婚時要求法院分割處理。實踐中,法官為了切實幫助當事人解決好財產分割問題,調解時會組織雙方協商確定解決方案,比如哪一方所有,參照當地可以轉讓的同類小產權房的價格給另一方補償款;或者協商由一方來住,按當地租金標準給另一方一半補償,如果協商成功,雙方私下達成協議,但因為不是合法的產權房,所以不能寫進法院的裁決文書裏。如果各種方案都協商不成,那法院就不予處理,雙方回去自行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所以,小產權房的轉讓目前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但因各種原因小產權房漸成規模已成為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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