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流程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流程
(1)在法律適用方面。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特別程序的規定,不能滿足需要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其他規定,如總則、普通程序,但反訴、和解等不能適用。如果其他法律規定了訴訟條款,也應當加以適用。
(2)除選民名單案件或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均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3)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和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不準上訴。
(4)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另行起訴。
(5)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選民資格案件須於選舉日前審結外,自立案之日起一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一個月內審結。
(6)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交訴訟費用。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及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二、特別程序的定義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特別程序不同於審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獨立性,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民事權益爭議的,應當裁定終結特別程序,並告知利害關係人可以另行起訴。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三、特別程序的特點
1、特別程序的審理是對某種法律事實進行確認
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是解決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是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確認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況。按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則是要依法解決民事權益衝突,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
2、沒有原告和被告
特別程序的開始,是因申請人的申請或起訴人的起訴而開始。申請人或起訴人不一定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而且他們沒有對方當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則必須是由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原告提起,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雙方當事人。
3、實行一審終審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判決書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或起訴人不得提起上訴。而依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外,都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審判組織特別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審判組織原則上採用獨任制,只有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才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按簡易程序審理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才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如果發現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是出現了新情況、新事實,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查證屬實之後,可依特別程序的規定撤銷原判決,作出新判決。而依照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判決生效後,發現確有錯誤,必須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予以糾正。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均無權撤銷生效判決。
6、案件審結期限較短
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審理期限較短。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非訟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1個月內或者公告期滿後1個月內審結,而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按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7、免交訴訟費用
按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訴訟費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論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都必須依法交納訴訟費用。
這裏看出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流程也是有着嚴格的規定,從中瞭解到特別程序專門是為了這類特殊的案件訴訟請求,一旦發生可以使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可以通過特別程序有效解決利益衝突,快速制止違法的行為,保護申請人或起訴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