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中的追償制度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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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賠償中的追償制度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中的追償制度規定是什麼?

刑事賠償中的追償制度規定是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國家賠償的法律實務中,因出現冤、錯案件,由賠償申請人提起的國家賠償案件,進行追償的幾乎沒有,從理論上講的國家賠償的追償制度,在實施中,形同一紙空文,並沒有得到落在實處。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國家賠償案件,大多涉案人員即不會被追責,也不追償,除非案件事件在網絡媒體或新聞輿論產生了社會影響力,才會不得不象徵性地處理涉案當事人,但往往也是以內部行政紀律處分代替對其違法人員財產賠償責任的追究。法學界人士曾就如何解決國家賠償追責問題,如何更好地維護公民權利,彰顯公平的法治精神展開過大討論,最終形成共識的就是追責和追償機制有待完善。

二、國家賠償追償與追責制度的行使規定什麼?

(一)對追償權行使

國家機關責令所屬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受害人的損害必須是由該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的;

第二、該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存在有致害故意或重大過失或有其它法定情形;第三、致害工作人員所在的國家機關或其他賠償義務機關已經對請求權人給予了賠償。法院或國家機關一旦出現或已認定為冤、錯案件,隨之而來的,一定是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對國家賠償決定不服,還要可以向上一級法院賠償委再次申請國家賠償,或者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申請。因此,這就要求人民法院正確認識冤、錯案的嚴重危害性,對冤、錯案一經發現,就要認真對待,儘快徹底糾正,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錯必糾,儘快地為賠償請求人匡扶正義,讓廣大的民眾對國家法治樹立起正確的信念和信心。冤、錯案件對社會的影響和危害不容低估,法院應當正確地認識到一個冤、錯案會毀掉一個家庭,同時,也會毀掉一個人的一生,任何賠償、補償都無法彌補的;法院出現冤、錯案,所有的工作將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不僅對法官們是一次極大地觸動,同時,也會極大地動搖民眾對法治的信念。因此,法院在對待已確認的國家賠償案件,一定要有一個正確認識。一是要實事求是,不能迴避,堅持有錯必糾的原則。

(二)對追責的行使

司法人員瀆職、不作為、亂作為等行為是造成冤、錯案件的重要原因。我們應當認識到,公檢法司各個部門的辦案,當然不可能完全杜絕錯誤,因為案件是人去辦理的,而人難免不了出錯。目前,我們要做的是,如何依靠制度,依靠各方面力量,來確保人為的錯誤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別是避免無可挽回的錯誤。追責也要有相關的法定程序來約束。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如果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是否要確定責任人,在《國家賠償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

在當代社會我們刑事賠償是國家賠償當中的一種,如果遇到相關的賠償的時候,賠償的義務機關應該是國家機關,但是需要明白的是,做出相關的行為的工作人員,如果存在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話,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這是追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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