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意義和作用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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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意義和作用是什麼

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意義和作用是什麼?

專利權人享有專利權這一壟斷權,基於其利用專利權而享有的壟斷地位,為了追求壟斷利益、最大限度地獲取利潤,往往會濫用其權利,故意不實施專利或拒絕許可,從而限制專利技術的市場推廣應用和傳播,甚至阻礙技術的進步,侵害他人權利乃至妨害社會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專利技術是對現有技術的發展和創新,其的推廣應用對於社會經濟發展具有較大促進作用,而專利的壟斷性卻在客觀上限制了其推廣應用,因而在許多情況下,專利制度也會損害到公共利益。

由此,對專利權保護的同時,還要對其進行相應的法律規制,強制許可制度正是應對這些問題的重要手段。對於專利權濫用行為,由於專利權濫用很大程度上就是表現為權利人利用獨佔權而對他人在“獲取”知識產權以及知識產權產品上設置了各種不合理的障礙,如各種形式的(單邊的、有條件的、聯合的)拒絕許可、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而又拒絕許可等,於是,針對種種拒絕知識產權許可、限制知識產權有效利用的濫用行為,強制許可自然成為具有普遍意義的一項法律措施。

二、強制許可相關法條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三、強制許可制度相關司法解釋

強制許可制度是指專利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強制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制度。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強制許可須具備如下條件:專利權人在獲得專利後,連續3年無正當理由未在中國實施或未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或者後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比前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施。必須經單位或個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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