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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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以補充協議為準。
1、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為準執行。所以,補充合同的效力優於主合同的效力。
2、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準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如何解決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之間的衝突?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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