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地如何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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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地如何協議離婚

分居,一般是指一家人分別各自生活,是指一對男女在還保留着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名義上為夫妻,實際上卻分開兩地居住。一般多指準備離婚卻不願捨棄婚姻所帶來的好處或是異地工作生活的夫妻生活方式。

協議離婚,協議離婚又叫做登記離婚或兩願離婚,意思是在雙方根據《婚姻法》同意自願離婚的情況下,在民政機構辦理離婚,是當今離婚方式的其中一種。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區別在於:(1)協議離婚的程序較起訴離婚簡單、方便。(2)由於協議離婚是建立在當事人都自願並且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所以當事人更願意自覺遵守離婚協議裏的條規。(3)協議離婚可以很好的緩解讓昔日夫妻反目成仇的局面。既然有離婚條件那也會有不准許離婚的條件,那麼只要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法院將不予以離婚:(1)軍婚的。(2)女方還在孕期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3)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雙方沒有達成一致的。(4)法院判決夫妻感情尚存的。

協商離婚需要夫妻到民政局辦理,那麼若夫妻分居該怎麼辦理協議離婚:夫妻分居兩地並雙方都自願離婚,跟據《婚姻登記條例》裏的相關規定,夫妻應有其中一方到另一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雙方共同在一方當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當然若有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只能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解除婚姻關係。如果因此不願起訴,那麼夫妻間的婚姻關係還是有效的,不會因雙方分居而撤銷,因此若在這期間便與他人同居,屬於非法同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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