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分居離婚財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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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該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產生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於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為各自所有,對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兩地分居離婚財產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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