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居兩年如何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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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居兩年取證的方式有:
(一)保存好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二)提供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三)保存好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四)保存好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五)找尋人證,如朋友、親戚或鄰居,除了證人證言外最好再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離婚分居兩年如何取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

第五十五條

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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