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的爭議主要是因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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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的爭議主要是因為什麼?

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的爭議主要是因為什麼?

“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新增法條之一。之所以備受爭議,是因為“離婚冷靜期”增加了離婚難度:

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①離婚冷靜期間任何一方後悔即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②沒有出台相應的離婚冷靜期間離婚當事人人身、財產保護機制;

③冷靜期內不確定因素較多,可能會出現一方對原本達成的離婚協議反悔的情況;

④因工作原因造成30天后本人無法親自到場;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三、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1、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3、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4、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户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户口;

5、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冷靜期是屬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新出來的條款之一,這也是為了更好的減少離婚的發生,但這也是增加了夫妻雙方離婚的難度,只要在登記之後的三十天撤回登記的申請,那麼雙方就不能解除婚姻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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