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需要什麼證明 - 哪些證明是離婚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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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需要什麼證明,哪些證明是離婚需要的?

一、分居需要什麼證明,哪些證明是離婚需要的?

1、分牀不分房

在分牀不分房的情況下,如果你已經想好了要離婚的話,那就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簽定分居證明書或者是分居協議書,上面要有雙方的親筆簽字。如果沒有寫分居協議書,那就最好是口頭有所承諾,自然在法律上的時候,必須對方承認才可以。這個在法律上,如果對方不承認,則很難取證。

2、分房有租賃合同

感情不和的時候,一方離開家,在其他地方租住房子或者是在親戚那裏借住。若是第一種情況下的話,那在法律面前直接提供與房東簽定的租房合同就可以,再找房東做人證。如果是在親戚家住的話,那自然借住的親戚家人,就是證人,可以找他們幫助提供證據,證明你處在分居的狀態中。

3、書信、電子郵件來往

分居後,法律在取證的時候,不僅僅只是看一方面的證據,而是需要多方面的證據的。所以這個時候,如果你和對方有來往的書信或者是電子郵件的話,一定要把這些內容保存好,在取證的時候,法律會從書信來往的內容而得知你們感情不好,得知夫妻屬於分居的狀態。

4、人證

夫妻感情不和的時候,你們身邊的人一定人瞭解到你們具體的婚姻狀態,例如,共同認識的朋友,或者是共同的親戚。在你們辦理婚姻,需要證明分居狀態的時候,就需要這些證人來證明。只是,在法律取證的時候,證人的部分言語法律仍不會全部採信,因此,證人需要多找幾個來證明你們夫妻分居的狀態。

5、發分居證明

如果你想以分居的方式來離婚的話,那就需要給對方發一份分居證明材料,裏面寫清楚,你們現在的狀態是分居。這些書面的分居文書最好是以郵政快遞的方式寄送,這樣你就可以保留寄送的憑證,在法律需要取證的時候,你發件的時間就是你們開始分居的時間。

兩人分居可以取到在户籍地、常住地、工作地等通過社區、村委會、自己居住地鄰居、工作單位、宿舍同居同事等人來證明沒有共同居住,是單獨居住。只要證明自己與配偶分居,只能通過這些來證明了。

嚴格的講這是一個不窮盡的歸納推理,任何一個人或者單位只能證明在他的知道範圍內兩人沒有同居,有證據證明沒有在一個地方同居,不代表兩人沒有在它處同居。要證明兩人一段時間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除非用探頭24小時監控到某兩人沒有居住一起,否則證明就有空檔。這是不符合現實的。

應該根據日常經驗法則,由認為兩人是同居在一起的反對方舉證證明同居的事實,只要有兩人在一起生活的證據就否定了分居事實。而只要是真正在一起同居,是很容易找到證人的。

因此,夫妻分居時,往往會有租賃合同作為夫妻分居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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