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年起訴離婚需要街道開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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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兩年起訴離婚需要街道開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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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甚至是離婚,這在當今時代是很常見的,通常離婚的途徑是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也可以準備材料起訴離婚。那麼,夫妻雙方在離婚前分居了一段時間,起訴離婚需要街道開證明嗎?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介紹。

一、起訴離婚的流程與步驟為

(一)蒐集證據離婚

主要就三個問題展開: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子女撫養問題。所以要蒐集這三方面的證據材料,調查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爭取孩子撫養權的需要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證據。

(二)立案立案要準備以下材料:

身份證複印件兩份(一份給被告,一份法院留存);結婚證原件和複印件2份(法院需要看一下原件留存複印件,有的地方法院會保留原件,比如石家莊市的郊縣贊皇、欒城等);起訴書(建議律師代寫)

(三)舉證期限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程序的舉證期限是30天,30天后開庭

(四)開庭開庭審理

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 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閲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 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五)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在判決後15日之內未上訴那麼判決生效,一審結束。一審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原告無新的事實和理由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

二、起訴離婚需要街道開證明嗎

起訴離婚需要去街道開分居證明,如果不方便開分居證明,也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證明夫妻分居: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三)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協議”,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四)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

(五)自己的陳述。

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了一段時間後起訴離婚是需要去街道開分居證明的,但如果不太方便去街道開分居證明,也可以用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夫妻分居協議來證明夫妻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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