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可不可以委託他人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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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可不可以委託他人代辦

一、協議離婚可不可以委託他人代辦

為了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離婚當事人可以找律師諮詢相關法律問題,委託律師代寫離婚協議,律師也可以代理雙方的離婚事宜,只是到民政部門辦手續時離婚雙方不須親自到該處辦理。

二、離婚協議書什麼時候生效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拘束力。但離婚協議涉及到人身關係,不同於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生效條件有特別之處。雖簽訂離婚協議,但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協議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未生效,離婚協議簽訂雙方仍為夫妻關係。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屬於婚內離婚協議。由於離婚協議既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又涉及有關財產分割、子女直接撫養人及撫養費承擔、探視權約定等,除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由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向法院訴訟不僅是當事人共同選擇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也是離婚協議發生效力的必經途徑。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係部分未生效之前,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當然也不能生效。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由此可見,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願離婚,並對離婚後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並辦理離婚手續。

三、離婚協議書的內容

離婚協議書應包括的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可以肯定的説,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過程中,這是絕對不能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的。當然,除此之外的其他事情,則法律就沒有那麼嚴格的要求,於是當事人就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而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也要等到辦理手續,進行了備案登記之後,那麼才會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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