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徵收事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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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指的是代理人的代理權根據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行為而產生。因委託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稱“意定代理”或“任意代理”。

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徵收事宜嗎?

現實生活中,行為人出於各種原因,自己無法辦理某件事情之時,便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某項事宜,所以授權他人代自己處理事情的現象很常見,法律上我們便稱之為“委託代理”。只要是出於委託人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將委託事項明確具體地寫在委託協議上,委託人和受託人簽字確認的,受託人便具有代為辦理受託事項的權限

相關法律:

《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六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

《民法通則》

第六十三條:

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氏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六十四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託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書面委託代理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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