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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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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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的人不知道,在離婚訴訟中,法律明確規定了調解是必經程序。因此一般在對離婚案件作出判決之前,往往需要先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才會實際對案件作出判決。那此時離婚訴訟中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離婚訴訟中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1、調解的開始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種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它的開始均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審判人員在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徵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講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作法,並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用簡便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的進行做好準備。

2、調解的進行

法院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3、調解的結束

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一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

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調不決,這是不合適的。

二、離婚訴訟經調解後有什麼結果

離婚案件經法院調解後,會產生三種不同的結果:

1、雙方達成同意和好的協議,原告撤回離婚訴訟。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不需要發給調解書,但要將調解的筆錄存檔。

2、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一方離婚轉化為雙方自願離婚。人民法院應按照協議離婚的內容製作調解協議書,發給雙方收執。離婚調解書送達後,與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婚姻關係合法解除的依據。

3、調解無效,離婚訴訟繼續進行。這種情況既可能是原告堅持離婚請求,被告不同意離婚;也可能是當事人雖然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但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未能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該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及其他事實,依據法律作出判決。

否則的話就會構成程序違法,當事人可以以此為理由提起上訴。至於調解的結果,可以分為三種,就包括調解和好、調解離婚以及調解失敗。而通常只有在調解失敗的情況下,法官才會依據法律規定,同時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判決,但此時不一定就是判決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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