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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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嗎

離婚官司的時候,我們看到法官在宣判之前,一般會先就案件進行一個調解,而實踐中有的夫妻調解和好了,有的調解離婚了。那這是不是意味着,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為您解答這個問題吧。

一、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嗎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説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4、調解書的效力:

訴訟內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經法院審核後,並簽字或蓋章後,與簽收調解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達調解書時,當事人反悔不簽收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訴訟外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進行的,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並簽收後,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起訴離婚必須調解嗎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相關規定

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由此可見,起訴離婚時,法院必須進行調解。

2、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3、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就訴訟離婚來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必須要先進行調解。換言之,調解就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而實踐中,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達成協議,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是調解達成離婚協議,法院應制作調解書,且該調解書擁有同判決書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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