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的財產保全的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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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的財產保全的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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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一些離婚案件比較持續的時間長,這時夫妻雙方的一方為了自己保全更大的利益就會轉移財產或提前轉移等等一些行為。所以在一些離婚官司大家可以提前申請財產保全,這樣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大家是否知道離婚官司的財產保全的用處?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離婚官司的財產保全的用處?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也可以解釋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或者訴訟過程中,作出判決之前,為了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採取的限制當事人處分,或者禁止當事人實施或不實施某一行為的臨時措施。

有些離婚案件,因為財產比較多且複雜,官司可能會拖上一兩年,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夫妻一方往往會想盡辦法轉移財產,或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合理地將一些夫妻共同財產消費掉。當一方轉移了財產之後再追回來就很難,一方將其名下的財產合理消費了,另一方將分到的財產也會減少。在這種情況下,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限制對方在離婚訴訟期間轉移財產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也是在訴訟過程中防範虛假訴訟轉移財產的好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可見,應否提供擔保及擔保的數額應視是否訴訟保全或訴前保全及具體案情而確定。

二、怎樣作好離婚訴訟的準備

1、一旦出現婚姻麻煩,並已產生離婚的念頭,一定儘早到婚姻專職律師處進行一個詳細的全面的諮詢,這些諮詢包括雙方婚姻狀況、財產情況、債務情況、子女情況,律師的諮詢會給你的思路進行一個總括性的指導意見,便於當事人的後期操作。

2、儘可能的保存好有效的證件、財產憑證等。當事人在日常生活中未發生矛盾時一般對此毫無戒備,但請您早作準備,以防萬一,承辦律師經常發現婚姻案件中弱勢一方總是在這方面根本從未留心。上述資料包括:結婚證、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摺存單、借條、股票帳户、貴重財產發票……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複印留底,帳户號均要作記錄。

3、個人財產及物品妥善保管,以防被對方拿走,婚姻案件中經常發生一方當事人的工資卡、手機、個人貴重首飾,甚至是自己父母贈予的有價值財產被另一方奪走的情況。

在實踐中,離婚官司的財產保全並不是所有案件必須的,大家根據自己的自身情形來選擇是否進行財產保全。總而言之,離婚官司的財產保全一般比較適用於一些夫妻財產較多,這樣可以有效的避免夫妻雙方有藏匿財產的情形出現,有利於最後財產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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