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強制執行適用於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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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強制執行適用於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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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如果是因為矛糾紛或者是財產問題得不到有效的方法進行解決,往往會走上訴訟離婚的道路,而在訴訟離婚時如果涉及到要需要履行的相應的事物,另一方卻拒不執行,一般這個時候離婚官司強制執行適用於什麼情況下呢?以下,小編為大家進行詳細解答。

一、離婚官司強制執行適用於什麼時候?

離婚官司判勝訴後,如果有需要對方履行的,在對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離婚訴訟有怎樣的程序?

(一)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3、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4、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5、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 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三、離婚訴訟程序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訴訟離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條件,即“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2、在訴訟活動中,人民法院對爭議處理起主導作用,它要對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和理由進行審查,是否准予離婚取決於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決准予離婚,也可以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調解和判決,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和判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其實如果在離婚官司中法院如果判定其中一方勝訴之後,要求另一方進行履行,但是另一方拒不進行履行那麼這個時候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官司強制執行了。而且時候強制執行的期限都在立案之後的第三個月之內,所以想要申請強制執行時,最好是早一點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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