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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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法院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怎麼辦

向法院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怎麼辦

向法院起訴離婚原告不出庭處理方法: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自己意思的以外,仍然要出庭參加訴訟,如果確實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離婚案件以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為原則,在當事人能夠表達自己意思的情況下,出庭應訴是離婚案件當事人的義務,不能僅由訴訟代理人進行代理。同時,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也規定,原告在經傳票傳喚後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結合這兩條法律規定來看,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簽收法院的開庭傳票後,如果確實有無法到庭的客觀事由,應該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處理。沒有特殊情況或者有特殊情況而事先又未提出書面意見,那麼可以按撤訴處理。

法理依據

離婚案件是身份關係的變更之訴,它不僅關係到婚姻關係的存廢,而且涉及家庭矛盾的化解和社會的穩定。從立法層面來看,我國對婚姻關係的解除所持的態度是審慎的,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的處理也比較慎重,因此坊間也有“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之語。這是立法和司法的態度,具體到一件離婚案件中,婚姻關係的解除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原被告雙方感情是否破裂。但是,原被告感情狀況如何,是否有感情基礎,除了原被告自己外,包括訴訟代理人在內的第三人是無法完全知曉的。從常理來看,當事人和委託代理人是不能等同的兩個身份概念,委託代理人所掌握的情況大量來自於委託人的一面之詞,無法對真正情況作全面的瞭解,如果沒有原告本人的陳述,代理人根本無法就具體事實來陳述和發言,那麼案件事實也就很難查清。同時,從原告的角度來説,作為訴訟的發起方,本應積極準備訴訟,方便法院查明事實早日裁判。但在開庭之前不説明無法參加訴訟的客觀事由,開庭之日也不積極履行出庭應訴之義務,其行為是一種消極處分民事訴訟權利的行為,行為人應該對自己的處分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負責,按自動撤訴處理就是要讓原告擔負這份責任。

二、《民法典》起訴離婚必須要有什麼條件

如果是起訴離婚的,需要滿足一些諸如重婚、與他人同居等背離婚姻關係的要件,或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具體見下面的法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起訴離婚應該注意什麼

第一、要準備好訴訟材料。在離婚訴訟中應該帶齊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等。由於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應該根據訴求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防止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核對證據時,要辨明真假開庭審理是整個訴訟的中心環節,每一步都不應疏忽。特別是在法庭核對證據階段,對於有利於對方但不符合事實的假證,必須及時揭露、批駁,並應提供新的證據來予以否定。需知證據是法院定案的依據,在證據問題上疏忽了,就會使自己陷於被動局面。當然,對這個問題要實事求是,不能無理辯三分。如果不利於自己的證據確鑿屬實,也應承認。因為真的終究是真的,不會因為自己進行反駁就會變成假的。

第三、説清楚訴求,從容應答在審理中一定要在如何向法院講清事實方面下功夫。除了要向法院提供證據和證據線索還要通過起訴或答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活動,把應該講的話全部講出來。還要注意學習法律,把話講到點子上。

只有把握住事實,又掌握有關法律,才可能勝訴。作為原告應該針對對方的提問做出適當的辯論。作為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在辯論階段,聽對方陳述時一定要聚神會神,不要因對方的言語而惱怒,切忌在法庭大鬧。對方説的不對的要點,要拿筆記住,然後繼續向下聽。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反駁。

故此結合全文的論述就能夠得知,向法院起訴離婚原告不到庭的處理方法一般為:如果當事人沒有辦法出庭,可以向法院説明情況。另外當事人沒有理由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訴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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