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涉及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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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冷靜期涉及什麼內容?

離婚冷靜期涉及什麼內容?

離婚冷靜期的內容,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起訴離婚的具體辦理情況

1、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舉證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決與上訴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決。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一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決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離婚冷靜期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夫妻之間在申請離婚後,如果一方存在不同意的情況,是可以在離婚冷靜期內提出撤銷的申請的,但如果雙方在一個月後協商離婚的,就可以直接解除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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