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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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離婚冷靜期是什麼意思?

離婚冷靜期是什麼意思?

離婚冷靜就是在離婚冷靜期的一個月內, 如果在一個月內有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撤銷離婚申請。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相關法律依據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民法典分編(草案)第四編 婚姻編》第八百五十四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一)協議離婚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願離婚。對於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於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訴訟離婚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考慮判決離婚的重要因素,有下列情形屬於夫妻感情破裂,並且經過法院調解不成的,准予離婚:

1、對方與他人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2、對方有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而且屢教不改的;

4、夫妻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等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設置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不可以對抗婚姻自由的,所以最終是需要由雙方根據實際來決定的,雙方可以通過上述兩種方式辦理離婚,但離婚時還需要對財產、債務以及子女撫養權進行分割處理,應當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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