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辦理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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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辦理要什麼手續
律師解析:離婚證辦理要如下手續:
1、夫妻雙方訂立書面協議;
2、夫妻雙方攜帶本人結婚證、子女出生證、户口本、身份證、離婚協議等材料,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3、婚姻登記機關審查材料;
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
4、發給離婚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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