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訴訟的法院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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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訴訟的法院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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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夫妻離婚不具有涉外因素的話,那麼在確定管轄法院的時候原則上是原告就被告,即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但要是屬於涉外離婚訴訟的話,此時確定法院就不一樣了。到底涉外離婚訴訟的法院怎麼確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涉外離婚訴訟的法院怎麼確定

(一)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四)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訴訟審理期限是多長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現實中,涉外離婚訴訟的情況相對要複雜些,很有可能被告一方是不在我國境內或者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在這些特殊情況下確定涉外離婚訴訟法院,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處理。若有需要,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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