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怎樣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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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怎樣確定

一、現役軍人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怎樣確定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入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軍人離婚時財產分割同普通人一樣,都劃分為兩部分,即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只有歸屬為夫妻共有財產,才會參與財產分割。所以,分割的關鍵是如何認定離婚時軍人的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都對軍人離婚時哪些屬於個人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作出了明確的劃分。因此,關於軍人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以及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軍隊人員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入個人賬户的住房資金,屬於軍隊人員個人所有。但這並不意味着住房補貼是軍人的個人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於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從以上的介紹中,我們不難發現,認定軍人財產的性質,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為軍人特有財產之外,其他沒有明確説明的,如果是專屬於特定人身的性質所獲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軍人個人財產;如果是一次性財產取得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役軍人離婚的方式也是分為了兩種,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只不過説通常情況下,不管哪種方式中都要求現役軍人要同意離婚,當然除非軍人自身有重大過錯,例如有家暴行為或者與他人同居等等,不然的話非軍人一方要想解除婚姻關係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另外,要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與他人通姦的話,則也是可能構成破壞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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